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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许可证证年检及相关事项
 
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指引
上海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产品准产证换(发)证
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
燃气供气许可证审核
申请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办程
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申办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用盐、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经营业务
食盐准运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
申请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水域工程建筑许可证》
《岸线使用许可证》
《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申办《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
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个体联户)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变更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许可证经营范围
准营证、服务卡申领
准营证、服务卡补发
准营证过户
从事客运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查
核发客运车辆营运证(一)申办车辆新证
核发客运车辆营运证(二)申请车辆退出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审批
办理车辆营运证件
中外合资(合作)道路旅客运输业立项
设立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设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全认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认可(换)发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
锅炉使用登记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生产许可证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棉花收购加工许可
《食品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领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准营证》的申办
美术品收售单位(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领《上海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申请集邮品的制作
养老机构执业申请
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骨灰堂设立和殡葬服务单位扩大占地面
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审批
核发《林权证》
上海市商业、流通领域类社团申请筹备的受理审批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申请办法
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或《娱乐场所治安核准意见书》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申报与备案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汽车维修经营性许可证检查
汽车维修非营业性许可证检查
执法单位: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各区(县)汽车维修管理
汽车维修经营范围检查
汽车维修挂牌经营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检查
 
 

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指引

一、申办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2、生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3、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注册资金要200万元以上,生产其他酒(包括进口酒分装)要100万元以上;
4、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效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申办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带资料正本以备核对。
三、申办程序:
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
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
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四、年审、换证与变更:
(一)年审
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每年要结合工商执照同期进行年审,企业在每年的 1月1日—2月30日持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单位年审并带备工商执照副本(当年已年审)备查,两年不申报年检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企业应提前1个月带备工商执
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到发证单位办理复查换证手续,对复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当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
(三)变更
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证内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的相关资料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书面申请: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

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若为虚拟主机客户代办ICP许可证应填写《代办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表》

申请者将上述相关材料送到受理处(中山南路508号一楼,电话63323030),经核查无误后,正式接受申请,并将于60日内给予或不给予批准的答复。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料证明
3. 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主要生产加工用设施及卫生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4.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7. 食品生产者,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试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以及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列出具体资料名称)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办理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办理地址:长乐路1227号1106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8:30~17:00

 办理时限:(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换(发)证企业:根据产品换(发)证通告及有关规定(二)由“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换(发)证企业:根据“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关规定(三)试生产企业:市许可证办自《受理通知》发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和检查。

 申办对象资格:(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五)企业必须有一支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申办材料: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程序:(一)由省、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许评审、检查的产品换(发)证流程 1、市质量技监局发布换(发)的通告,召开宣贯大会;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受理通知》;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许可证办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检查,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其他资料报全许办产品审查部; 6、全许办产品审查部组织对企业进行抽查。(二)由全许办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产品换(发)证程序 1、市质量技监局发布换(发)证通知;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书盖章并上报“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全许办产品审查部组织对各省、市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检查。(三)试生产程序 1、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2、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受理通知》; 3、企业交纳申报费; 4、市许可证办根据《实施细则》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检查。

产品准产证换(发)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办理地址:长乐路1227号1106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8:30~17:00

 办理时限:换(发)证企业:根据产品换(发)证通告及有关规定。试生产企业:市许可证办自《受理通知》发放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对企业的评审和检查。

 申办对象资格:(1)营业执照(复印件)(2)产品质量的全性能检测报告(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材料: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程序:1、市质量技监局发布换(发)证的通告,召开宣贯大会;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受理通知》;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许可证办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检查。

 收费标准及依据:市区:510/大类 郊区:750/大类依据:沪价涉(90)第185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产品准产证实施细则》


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机构: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地址:黄浦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63280123-34333
卢湾 上海市建国中路22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7:00 64735330-35591
徐汇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周五 14:00-17:00 64868911-37315
长宁 上海市安西路37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0-16:30 62267612
静安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周一、三、五 8:30-11:00 14:30-17:00
周二 14:30-17:00
62588800-38361

普陀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4:00-16:30 62441195-40542
闸北 上海市天目西路2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6:30 63172110-41436
虹口 上海市天宝西路279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4:00-17:00 65750174
杨浦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4:00-17:00 65431000-31276
浦东 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号 周一至周五 9:15-11:30 13:30-16:30 58990990-45705
宝山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6:30 56608111-30520
闵行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00-16:30 34120842
嘉定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69989801
金山 上海市纬零路485号
上海市朱泾镇新安路135号 周一、二、三、五 8:00-11:00 14:00-17:30 67241614
松江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 57823618-66146
青浦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15 13:30-17:30 59729780-67710
南汇 上海市惠南镇中山路48号 周一至周四 8:00-11:30 13:30-16:30
周五 8:00-11:30 58002361
奉贤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周三 8:30-11:00 13:30-17:00 67100499
崇明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周一至周五 8:00-11:15 14:30-17:45  59622816


  办理时间:详见办理地址栏

 联系电话:详见办理地址栏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2、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3、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1、申请报告;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
5、房屋产(使用)权证明或者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6、经营场地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7、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8、公安部门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30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第35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9)076号文《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申领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事局

办理地址:大木桥路123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64174574

办理时限:自收到有关部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等条件

 申办材料:1、申请报告;2、《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批表》;3、机构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4、专职人员情况;5、资金信用证明;6、场地使用证明等

 办理程序: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同意后颁发《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办理依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办理地址:斜土路2431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64271866

办理时限:40

 申办材料: ① 附1/500或1/1000地形图6份(向市测绘院晒印,其中一份应详细划示用地拆房范围),总平面设计图1份; ② 属迁建单位,必须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房屋面积并附图; ③ 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及附图各1份;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交通等管理部门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审定设计方案或设计总平面图--〉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办理地址:斜土路2431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64271866

 办理时限:25

 申办材料: ① 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② 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轮廊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和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③ 地形图3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上述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④ 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⑤ 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⑥ 建筑施工图2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分层面积表2份(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⑦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2份; ⑧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 — 10 — ⑨ 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 ⑩ 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 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办理程序:A、利用原址建设且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从这个阶段开始: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并附向市测绘院晒印地形图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要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并核定设计范围图 B、已领有选址意见书或土地批租地块的建设工程从这个阶段开始: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消防、环保、卫生、交通、民防和绿化等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地形图和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等图纸、文件--〉消防、环保、卫生和交通部门的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缴纳执照费--〉建设单位向测绘院申请订立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界桩--〉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放样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灰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全部检查后如验收合格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向市房地资源局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⑴ 新建的建筑工程、改建或改变结构的大修的建筑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地下人防工程)以及装修门面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九千万元以下(含九千万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收;超过人民币九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计收。 ⑵ 凡属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建筑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收;超过三千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计收。 ⑶ 围墙、竹笆、画廊等构筑物,按长度每一米人民币一元计收;尾数不满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⑷ 居民自有房屋翻建,每一执照人民币五元。征收依据: ⑴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5]28号文。 ⑵ 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1]17号文。



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

 办理机构:市建管办

 办理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联系电话:54524500转2442分机

 办理时限:市建管办收齐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办材料:(1)申请报告;(2)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3)施工业务手册;(4)有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监理证明;(5)施工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意向书);(6)拟派驻人员的资历材料;(7)其它反映简历单位业务水平的资料;(8)在本市有经营场所的证明;(9)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由市建管办审批。

 办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燃气供气许可证审核

办理机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办理地址:西藏中路656号1408室

 办理时间:星期二、三、四 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星期一、星期五 下午1:00~4:30

 联系电话:63523146、63222333×3245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1、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燃气供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均需申请办理供气许可证审核手续。 2、条件:  (1)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3)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5)有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办材料:1、申请报告   2、供气站点建设批准文件  3、供气站点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市消防部门竣工验收意见   5、供气站点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6、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7、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8、专业服务人员上岗证   9、站点平面图、瓶库图及全景照片   10、压力容器使用证明、气瓶色标照片.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正式受理申请;经组织综合考评,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燃气供气许可证》。



申请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办理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64370176×8109

 联系电话: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0 ~ 5:00

 办理时限: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

 申办材料:(1)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目的、内部资料的内容、名称;(2)内部资料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赠阅范围;(3)注明系折页或成册,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版、开本等;(4)编辑部人员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附有关证明);(5)内部资料的资金来源,办公场所情况,承印单位(具有书报刊定点印刷许可证)。

 办理程序:由申办单位的局级(含副局级)主管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持批准文件于60天内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1)内部资料准印证50元/套,批准文号“沪财综[95]13号" (2)内部资料审稿费5~10/万字,批准文号“沪价涉(93)50号"

 办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农林局。

 办理地址: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副楼814室 邮政编码:200233

 办理时间: 9:00—11:00(周五除外), 13:30—17:00

 联系电话:64855090转814

 办理时限: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收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之日起20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5天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申办对象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从事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或个人。

 申办材料:1、提供合法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的证明材料; 2、提交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须设施以及资金、人员、饲料和技术证明; 3、提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书面申请,并注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数量、方式和地点等; 4、申请人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办理程序:1、国家二级、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经办部门审批; 2)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或通知申领许可证。 2、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1)经办部门审核; 2)国家林业局审批;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准件核发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1、收费标准: 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1992]72号) 2)上海市农业局、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 年10月22日市人大第十届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农林局。

 办理地址:上海市田林路195弄15号副楼814室 邮政编码:200233

 办理时间: 9:00—11:00(周五除外), 13:30—17:00

 联系电话:64855090转814

 办理时限:自收到《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申办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注明:(1)经营单位或个人名称;(2)经营目的和经营地点;(3)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物种名称和商品类型;(4)物种来源;(5)物种数量;(6)经营方式。 2、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3、提供有关证件:(1)固定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本人身份的证明;(2)经营利用本市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3)经营利用市外进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产地省、区、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核发或授权核发的许可证件;(4)经营利用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件、核发或授权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5)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取得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

 办理程序:1、经办部门审批审核; 2、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3、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或通知申领许可证。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1)对批准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金额的6%收费,二级的按4%收费,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按上述标准分别降1个百分点收费。(2)对批准经营利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5%收费,对批准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3%收费,属于人工驯养繁殖的,按上述标准分别降1个百分点收费。 2、收费依据:(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沪[1992]72号)。(2)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市人大第十届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第十七、第十九条;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沪通字[1993]48号)。


农资商品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贸易发展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08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63212810-2826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仓储设施。

 申办材料:1.申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2.生产企业须递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登记、生产的证明文件; 3.新设立的企业须递交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新企业章程以及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4.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1. 供销社系统经营企业由市供销合作总社进行资格初审,生产企业由华谊(集团)公司进行资格初审,农业三站由市农林局进行资格初审,中央企业驻沪分支企业和外省市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审核批准; 2. 初审合格后,由上海市农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常设于市计委贸易发展处)进行资格审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 2. 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理》(1997/5/8起实施)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 2. 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理》(1997/5/8起实施)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登记受理部门: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上海华山路263弄7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联系电话:021---62791950

 申办对象资格: 1、产品必须经过产品鉴定。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3、产品在本市经过一定时间的多点试用。

 申办材料: 1、推广鉴定申请表。 2、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4、由市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性能测试报告(在有效期内)。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二家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报告。 7、产品图样目录。 8、产品售后服务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择日组织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产品性能测定:按照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所需仪器、工具、仪表必须经市计量检定机构校正和标定。 (2)生产考核:对产品进行连续三个班次,每个班次不少于6个小时的生产查定。 (3)用户调查:对不同地区的产品用户进行实地调查,听取用户对产品作业性能、安全、能耗等方面的意见。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包括产品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装配、加工质量、图样及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工艺工装、计量与检测手段、企业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3、根据审查结果,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作出推广鉴定结论。 4、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提出推广鉴定报告,报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审批、盖章。 5、审批同意的产品由上海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发放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证章。并公开发布获证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和证书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查费:200元/台(套)。 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办理依据: 1、农业部(82)农机字第10号文《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2、《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 3、收费标准按沪价行(95)第220号文,沪财综(95)第68号文。

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办理机构:出口玩具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理地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东一路13号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民生路1208号上海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闵行开发区文井路165号上海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奉贤县南桥镇华苑路2号上海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崇明县城内一江山路508号上海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汇县惠南镇城南路398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678号.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

 联系电话:出口玩具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3594570×24501、26101 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8563030×17612 上海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4301828 上海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7180946 上海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9628246 上海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8001654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57334077 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3211285×1528、63513870

 办理时限:112天

 申办对象资格:有生产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有基本的生产及检测条件;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产品符合有关标准。

 申办材料:⒈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营业执照、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主要外构件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企业简要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⒉接受产品的抽样,并将样品送至规定的检测单位 ⒊接受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⒋按规定缴纳费用.

 办理程序:1.企业递交申请书接受申请之日起10天完成产品的抽封样 2.企业在15天内负责将样品送给或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 3.检测单位在30天内完成产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收到检测报告30天内完成工厂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5.现场审查结束7天内完成申证资料的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20天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 申请费:67元产品检测费:根据不同商品按有关规定收取现场审查费:333元证书费:7元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及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2.21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992.10.7国务院批准 《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检鉴[1990]155号) 《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务[1997]344号) 《关于发布〈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1992]86号)

申办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办理机构:企业登记

 办理地址:大田路405号

 办理时间:每周一、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62187557

 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设施;3、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申办材料:1、申请报告;2、组织章程或合同;3、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工商执照、卫生许可、税务登记、企业代码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核查→受理→填表→审核→核准→收费→领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40元。依据: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

 办理依据: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申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

 办理地址:可查询《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一览表》

 办理时间: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联系电话:可查询《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机构一览表》

 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申办材料: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办理程序: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由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自行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15元。依据: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

 办理依据: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食盐批发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计划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483号恒丰大楼南楼9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62188443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遵纪守法;注册资本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满足合理布局要求。

 申办材料:1、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申请书;
2、具有本市批发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由市、区、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同意食盐批发的意见材料。

 办理程序: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材料齐全后,市盐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照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规定,经市物价局批准,食盐批发许可证收取工本费30元。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除食用盐、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经营业务

办理机构: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计划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483号恒丰大楼南楼9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6218844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取得市盐业公司签章的“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的企业。

 申办材料:1、经营其他用盐批发的申请书; 2、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复印件; 3、市盐业公司签章的“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

 办理程序:市盐务局在收到申办手续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审核决定,同意的,在“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上签章;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食盐准运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计划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483号恒丰大楼南楼9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62180345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取得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证书的制盐企业或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

 申办材料:1、食盐准运证申请书; 2、国家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跨省食盐调拨计划; 4、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外省市经本市中转的食盐,由供方或需方向市盐务局申请签发。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 2、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盐管办(1996)082号《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

办理机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普安路189号1102室

 联系电话:021-63879380

 办理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资料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行政审查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书面药品GMP认证申请、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附件二)。

 办理程序:(1)药品GMP认证申请、(2)受理确认、(3)技术审查、(4)审批、(5)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5号主席令)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 3.《药品 GMP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管安〔1999〕105号).


申请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普安路189号1102室

 联系电话:63879380

 办理时限:资料形式审查二个工作日、审批: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企业领证三十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1、持有药监部门同意开办批复;2、并获得《药品GMP证书》或GMP初审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申办材料:(1) 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报告(2)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 药监部门同意开办的批文(复印件)(4) 《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或药品GMP初审合格批复(复印件).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水域工程建筑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4楼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

 联系电话:58401858-21463、21461

 办理时限:接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

 申办材料:一、申请划示建设工程岸段水域规划线,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建设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 (2)、拟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须提供市测绘局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 千分之一的地形图贰张; (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二、申请办理岸线(包括临时岸线)使用批文,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4)、市测绘局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三张;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三、申请办理《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上海港务局批准使用岸线的文件; (2)、申请单位填写的《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3)、市测绘局的有关该岸线地段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贰张.

 办理程序:(一)该段岸线的《岸线使用许可证》或同意使用该段岸线的批复文件; (二)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上级部门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四)施工总平面图4张,结构图2套。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核准使用的岸线和相关水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域工程设施,应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港务局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岸线使用许可证》


  办理机构: 上海港港政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4楼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

 联系电话:58401858-21463、21461

 办理时限:上海港务局应当在接到使用岸线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后的2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 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

 申办材料:一、申请划示建设工程岸段水域规划线,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建设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 (2)、拟申请使用岸线的单位须提供市测绘局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 千分之一的地形图贰张; (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二、申请办理岸线(包括临时岸线)使用批文,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4)、市测绘局的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三张;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三、申请办理《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有关图纸: (1)、上海港务局批准使用岸线的文件; (2)、申请单位填写的《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3)、市测绘局的有关该岸线地段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贰张;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 手续完备的受理,手续不齐要求补齐; 审查资料和现场勘察,审核通过的签发相应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正)第二条规定: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 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岸线进行水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在选址阶段,征询上海港务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正式向上海港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岸线。

《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港专用码头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3楼

 办理时间:上午8:30-下午4:30

 联系电话:58403460

 办理时限:接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

 申办材料:新办申请《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需填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资料: 码头设施权属文件或租赁合同; 码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码头库场(包括仓库、堆场、储罐)技术资料; 码头前沿水深测量图; 港口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证; 特种作业人员和行业规定的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证; 码头管理制度,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需按规定申报;三资企业需提交国家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属承包、租赁等关系的,应提供承包、租赁关系文件。《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办理换证的,应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换证申请报告; 二、码头前沿水深测量图; 三、码头、仓库、机械等技术状况说明; 四、港口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含码头管理人员、外来劳务人员)操作证、上岗证; 六、上一年度各项港口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 手续完备的受理,手续不齐要求补齐; 审查资料和现场勘察,审核通过的签发《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依据《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五条.


申办《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港航监督

 办理地址:上海市武进路151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3010089

 办理时限:一级危险货物作业码头(设施)在60个工作日内;二级危险货物作业码头(设施)在30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内河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设施)、单位及其所有人和经营人.

 申办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码头选址报告和码头设计平面图; 3、 上级机关项目批准文书; 4、 土地使用文书; 5、 码头(含岸线)批准文书; 6、 消防(水上)部门的批准文件; 7、 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8、 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1、申办一级《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向码头所在地区(县)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转报市港航监督机构,经现场勘察、验证有关材料后,核发《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 2、申办二级《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向码头所在地区(县)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察、验证有关材料后,核发《码头(设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并报市港航监督机构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许可证工本费25元。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第072号;沪价综(1999)第014号《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1999)122号《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1999)316号《关于对“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之四。

 

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货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1948或63211200转

 办理时限:无

 申办对象资格: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除外).

 申办材料: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船舶资料;(三)海运提单样本;(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办理程序: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应当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个体联户)

办理机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94554 63230985

 办理时限:受理、审核十天,审批四十天

 申办对象资格: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体联户。

 申办材料:(1)停业、歇业申请书;(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和有 关水运票据、发票购用卡。(3)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股东会决议。

 办理程序:申请者应当提前30日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或其所在地区(县)航务管理署(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发[1987]46号)第十五条。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7]交河字680号)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十五条。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31978 33130486

 办理时限:审批三十天

 申办对象资格: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申办材料:(1)申请停业、歇业报告; (2)原许可证; (3)上级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 (4)水运票据及发票购用卡。

 办理程序:申请者应当提前三十天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或其所在地航务管理署(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后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发(1987)46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3号令)第十八条;《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十五条;《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第十四条;

变更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许可证经营范围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货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1948或63211200转

 办理时限:无

 申办对象资格: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

 申办材料:企业填写《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报市交通局。

 办理程序:市交通局接企业申请后审批,企业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换取《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和《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6月9日交通部令35号)第十二条。

准营证、服务卡申领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申办材料:申领准营证、服务卡时,应当携带当事人的职业培训应会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出租汽车管理处电脑存储彩色数码照片一寸(二张)、二寸(一张)。

 办理程序: 1、经审核,凡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如无上述情况,发给“准营证登记卡"。 2、“准营证登记卡"由办证人员统一填写,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端正。在照片背面注明“准营证登记卡"号及姓名。 3、经审核无误后,开具领证“凭证",领证时持“凭证"付费。 4、办证人员根据“凭证"上指定的日期,凭付费收据和“凭证"领取准营证和服务卡。

 收费标准及依据:准营证:10元/张。服务卡:10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准营证、服务卡补发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申办材料:补服务卡时须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准营证复印件和二寸数码彩照(一张);补准营证时须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服务卡复印件和一寸数码彩照(一张);同时补准营证、服务卡,须携带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数码彩照(一张)、二寸数码彩照(一张)。

 办理程序: 1、准营证、服务卡一旦遗失应立即向经营者报告。 2、由经营者出具书面报告,办证人员应先到稽查科审核补证者是否属扣证对象,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然后由业务科办理补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准营证:10元/张。服务卡:10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准营证过户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申办材料:办理准营证过户时,应携带过户考试“合格证"和“准营证过户(考试)联系单"、身份证复印件、一寸数码彩照(一张)。

 办理程序: 1、新进行业驾驶员在一年内(根据考试合格核发合格证的日期)可免过户考试过户一次。 2、经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确定需要重新培训或过户考试的,凭过户联系单去培训中心考试。 3、经营企业同意持本企业准营证驾驶员调入其他经营企业的,应无条件将原证件(准营证、服务卡)上交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不得以种种理由扣压原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准营证:10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从事客运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查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30个工作日,已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每年9月末至12月末前.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汽车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审查。

 申办材料:经营者填写经营资质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每年9月末前,将资质申报表及相关证件、资料报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于12月末前作出资质等级合格或升、降级的审查决定。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责令其整改,并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法处以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暂停营业15天以下。暂停营业后仍达不到四级资质要求的,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收费标准及依据: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200元/本。(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1、《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2、《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2000年8月23日。 3、《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2000年8月23日。 4、《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审查标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公用事业管理局)1997年6月27日制定。 5、《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规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原公用事业管理局)1997年12月5日制定。

核发客运车辆营运证(一)申办车辆新证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秣陵路100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时至11:30时,周一、周三下午1:30时至4:30时

 联系电话:63172465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公共交通营运证件申领卡》

 申办材料:申办车辆营运证时,专职办事人员需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明或者资料: 1、投入营运的新增车辆或者更新车辆必须是出厂新车; 2、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车通用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新增(更新)公共交通营业用客车申请单; 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登记卡(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客运线路购置新车审核表或者运能变更审核表; 6、超龄车辆检验审核报告(大客车8年,轻型客车4年); 7、使用无人售票车和空调车还需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办理程序:1、由专职办事人员携带《上海市公共交通营运证件申领卡》和有关资料向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提出办理营运证申请; 2、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对申请办理营运证车辆的车型、车辆服务设施、车辆标识等方面进行审核; 3、申办人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将领证车辆驶往指定地点接受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对车辆的检验; 4、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核发营运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营运证正本 5元/本(补发 50元/本);营运证副本 5元/本(补发 50元/本)。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2000年9月22日。

核发客运车辆营运证(二)申请车辆退出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秣陵路100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时至11:30时,周一、周三下午1:30时至4:30时

 联系电话:6317246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公共交通营运证件申领卡》

 申办材料:1、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退出(报废、转籍、过户)更新审批表; 2、新增(更新)公共交通营业用客车申请单; 3、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客运车辆过户批件; 4、上海市机动车辆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 5、退出营运车辆的营运证正本、副本。

 办理程序:1、专职办事人员在车辆退出营运的10个工作日前向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提交(报废、转籍、过户)更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及资料; 2、向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交还退出营运车辆的营运证正本、副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营运证正本 5元/本(补发 50元/本);营运证副本 5元/本(补发 50元/本)。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2000年9月22日。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秣陵路100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时至11:30时,周一、周三下午1:30时至4:30时。

 联系电话:63170391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获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实施单一票价;(2)使用符合无人售票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3)车辆装置电脑报站器(含报站器)、投币机等配套设施;(4)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5)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6)客流高峰时断车辆满载系数在0.7以下,其他时段车辆满载系数在0.6以下;(7)起讫站点设置候车栏杆、无人售票线路专用标志和配备电脑报站器。

 申办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线路经营者向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近期二次以上高峰、低谷客流资料、线路配车数、车型、行车时刻表、站级里程票价、站点设施平面图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办理程序:1、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业务科对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线路客流情况、线路票价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管理科对线路配车车型及车辆服务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站管科对线路站点设施、站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处长室审核批复是否批准该线路实施无人售票方式营运; 5、批准实施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报备行车作业计划、领取无人售票车营运证(副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2000年9月22日。

办理车辆营运证件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申办材料:1、申领营运证件的小客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特证车辆、租赁车辆) (1)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车辆必须是出厂新车。 (2)发动机排量达到1600cc以上。 (3)车身颜色统一采用镶拼式。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 (4)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警报器和防劫板)。 (5)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 (6)安装有固定支架的统一规范的顶灯。 (7)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盖开启装置。 (8)在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在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空车"标志灯。 (9)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坐垫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2、 申领营运证件所需的证明及资料 (1)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2)上海市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申领卡。 (3)行驶证正本。 (4)LPG合格证复印件及“七统一"有关证明材料。 (5)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辆登记卡。 (6)出租汽车申领营运证审核表。 3 、申请退出(过户、转籍、报废)所需的证明及资料 (1)上海市营业客车退出(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审批表。 (2)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申请单。 (3)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的第四联及复印件。 (4)上交退出营运车辆的营运证正副本。

 办理程序: 1 、申领营运证件的程序 (1)携带规定的证明及资料办理营运证件的申领。 (2)按规定的时间,将领证车辆开往指定的地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凭“审核表"及“登记卡"领取营运证件。 2 、申请退出(过户、转籍、报废)的程序 (1)营运车辆退出营运应在决定退出营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业务科书面报告。 (2)携带“业务联系卡",填好“审批表"及“申请单"到业务科办理退出手续,缴还退出车辆的营运证件)。 (3)凭“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的第四联到我处业务科审核批准。 (4)凡新增车辆须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持“新增(更新)营业用车申请单"方可去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车辆登记卡、证件办理单 10元/份(虹价事〖2000〗第16号)营运证(正证) 20元/本(虹价事〖2000〗第16号)营运证(副证) 10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乘客须知 5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明码标价 5元/套(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中外合资(合作)道路旅客运输业立项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客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2157,63212075

 办理时限:三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中方条件: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运输业三年以上经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必须有营运车辆二十辆以上,并有固定场站设施;旅客运输的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外方条件: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有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有所在国和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对该项目投资金额。

 申办材料: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合资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资意向书;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和银行资信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确认有效的原件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市交通局提出筹建立项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汇同陆管处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交通部审批;市交通局收到交通部批件后在十五日内批复给申请者;申请者接到市交通局批复件后,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申请者办妥有关资质手续后经市交通局批准后到市陆管处领取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交运发〔1993〕1178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设立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办理机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7

 办理时限: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私营申请者;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个体申请者;中外合资申请者.

 申办材料:(一)本市企事业单位 1、组建单位申请报告(是2方以上共同投资的还需各方申请报告); 2、组建单位上级批复; 3、企业章程; 4、可行性报告; 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营调、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6、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7、购车额度表(5辆以.上新车发票,旧车组建须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车辆过户保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和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8、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和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盖组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章); 10、旧车组建须填写车辆注册清单一式贰份。(二)私营申请者 1、申请报告和购车额度申请表(5辆以上的新车发票);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报告;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5、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6、停车场地证明(须有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和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协议(须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聘用驾驶员协议及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外地驾驶员还须提供临时寄居证明复印件); 8、聘用会计专业人员协议及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肆份(盖私章和有关部门章)。(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1、组建单位申请报告(是2方以上共同投资的还需各方申请报告); 2、组建单位上级批复; 3、企业章程; 4、可行性报告; 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营调、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6、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7、购车额度表(5辆以上新车发票,旧车组建须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车辆过户保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和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8、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和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盖组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章)。旧车组建须填写车辆注册清单一式贰份。(四)个体申请者 1、出售车辆方的歇业知照单; 2、申请报告; 3、待业或辞职证明; 4、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5、停车场地证明; 6、购车发票复印件(旧车过户发票或者车辆报废单和新车发票); 7、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8、车辆购置附加费复印件; 9、年龄在18-24岁的适龄人员兵役证明; 10、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肆份(盖私章和街道等有关部门章)。(五)中外合资申请者 1、组建单位申请报告; 2、原组建单位申请报告和上级批复; 3、交通部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批复; 4、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意向书、项目建议书; 5、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购车发票或行驶证复印件(5辆以上新车或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在用车); 8、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有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的停车场地和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9、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盖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章); 10、填写车辆注册清单一式叁份.

 办理程序:(一)本市企事业单位 1、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提出开业申请; 2、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审批;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二)私营申请者 1、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提出开业申请; 2、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审批;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1、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提出开业申请; 2、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审批;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四)个体申请者 1、经营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提出开业申请; 2、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审批; 3、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五)中外合资申请者 1、交通部立项批准文件; 2、凭交通部立项批准文件,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受理,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普通货车营运标志 1元/张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一)本市企事业单位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十一条; 5、《关于执行〈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8]第112号),第一条第二款。(二)私营申请者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十一条; 5、《关于执行〈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8]第112号),第一条第二款; 6、《关于私营汽车货物运输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3]第79号)。(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十一条; 5、《关于执行〈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8]第112号),第一条第二款; 6、《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9]第179号),第三条。(四)个体申请者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个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研[1994]第384号),第四条; 6、《关于在适龄公民申请办理个体、私营运输企业开业、购车以及驾驶员培训等专业证件时检查〈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通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沪运陆经字[1995]第51号)。(五)中外合资申请者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1178号),第七条; 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七、十一条。

设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82

 办理时限:90日